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竞赛规程 > 正文

2012-2013赛季中国足球协会 五甲联赛竞赛规程

类别:竞赛规程 日期:2016-11-2 9:37:40 人气: 来源:

  第一章联赛的主办和承办

  第一条联赛名称、参赛队数

  一、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室内五人制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简称为:五人制甲级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FAFutsalLeague2012-2013divisionone

  二、2012-2013年度参赛队为14支。

  第二条联赛的主办和承办

  五人制甲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五甲联赛委员会)依照《五人制甲级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五甲联赛委员会在各会员协会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二章比赛日期、地点

  第一阶段:2012年9月28日-2012年12月22日在各参赛队所选定的城市进行;

  第二阶段:2012年12月28日-2013年3月31日在各参赛队所选定的城市进行。

  第三章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参赛资格

  一、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隶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在中国足球协会备案,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持有C级以上教练员证书或室内五人制L1级以上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可担此项赛事的主教练员;

  三、注册报名参赛俱乐部(运动队)需向当地会员协会缴纳1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的俱乐部(运动队),当地会员协会将不接受其注册并不得参加当年度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

  四、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领队和一名队医;

  五、报名运动员须参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执行;并持有中国足球协会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下发的参赛证。

  六、在此项赛事中199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七、允许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以临时转会(租借)的方式自行引进境外运动员(整个赛季外籍球员不得超过5人(含亚洲籍球员),但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册和国际转会手续;

  (一)时间限定为2012年7月27日—2013年7月27日;

  (二)必须于2012年7月27日前办理国际临时转会(租借)手续;

  (三)在五甲联赛注册报名的外籍球员,除代表该俱乐部(运动队)参赛以外,不得再代表其他五甲俱乐部(运动队)参加国内五人制足球相关系列比赛;(大学生联赛除外)

  (四)每名外籍球员报名参赛必须与俱乐部(运动队)签有工作合同,并将合同原件上报五甲联赛委员会。

  八、允许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以临时转会(租借)的方式引进国内其他俱乐部(运动队)的队员参加五人制甲级联赛;2011-2012年度注册参赛球员如需转会(租借),必须有双方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确认并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

  (一)时间限定为2012年7月27日—2013年7月27日;

  (二)必须于2012年7月27日前办理国内临时转会(租借)手续;

  (三)转会(租借)双方允许收取临时转会(租借)费,但必须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国家队员(参加了2012年亚洲锦标赛决赛阶段的)和当年度赛季获得五甲联赛前三名队伍的注册报名队员临时转会(租借)费用不得高于10万元,不少于6万元;

  2、其他球员临时转会(租借)费用应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但不得高于3万元。

  (四)在五甲联赛注册报名的球员,除代表该俱乐部(运动队)参赛以外,不得再代表其他五甲俱乐部(运动队)参加国内五人制足球相关系列比赛;(大学生联赛除外)

  (五)每名球员注册报名参赛必须与俱乐部(运动队)签有工作合同,并将合同原件上报五甲联赛委员会。

  第四条报名

  一、俱乐部(运动队)在每年开赛前45天的期间内,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球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7个字;

  (三)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俱乐部(运动队)人员报名:

  (一)每支俱乐部(运动队)可报名领队1人、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医生1人、翻译1人。主教练员必须符合参赛资格规定(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入座,所有报名者在报名时必须发送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电子版照片);

  (二)报名运动员中国籍球员最多30名。报名外籍球员不得超过5人(含亚洲籍球员),最多可同时上场不得超过2名(含亚洲籍球员。所有报名参赛者报名时必须发送本人近照2寸免冠电子照片);

  (三)报名运动员的号码赛季内不得更改,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报名球员中不得少于2名守门员,已使用过的号码,不得在更换运动员时重复使用。

  (四)未完成当地会员协会注册及临时转会(租借)手续,并未在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和领取参赛证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和参赛;

  (五)根据制作《秩序册》及比赛需要,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新赛季秩序册提交资料的有关通知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补充报名及报名程序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医生及翻译变更时,必须事先(提前2天)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运动员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联赛第二阶段开赛前三周进行补报和更换(具体日期为2012年12月8日至28日);补报后外籍球员人数不变,一个赛季累计报名外籍球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含亚洲籍球员)。

  三、2012-2013年度赛季结束后,获得联赛最后四名的球队不得临时转会(租借)任何球员,也不得临时转会(租借)外籍球员(含亚洲籍球员)。

  四、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参赛;

  五、如有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额外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六、报名结束后,经五甲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向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和官员下发参赛证件,运动员和官员凭证参赛。如果在赛事期间证件丢失和损坏,申请俱乐部(运动队)需支付每张1000元的制证费为运动员和官员补制新证;更换官员(如主教练员),完成补报手续后,如五甲联赛委员会未能及时下发参赛证,五甲联赛委员会向当场比赛监督下发临时通知,比赛监督收到通知确认后,方可允许相关官员赛时进入替补席就坐;

  七、派遣无资格运动员上场比赛,俱乐部(运动队)将被视作弃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俱乐部(运动队)、相关运动员、官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四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六条竞赛办法

  一、五人制甲级联赛采用主客场四循环赛的办法进行。

  二、五人制甲级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五人制联赛委员制定,各参赛队必须严格遵守。

  三、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或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五人制甲级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在联赛开赛前统一确定。

  五、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信息,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两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相关赛区、俱乐部及其他单位。

  六、赛区及俱乐部(运动队)因各自原因需调整原定赛程的应在征得:1、对方俱乐部(运动队);2、主场赛区;3、转播电视台;4、五人制甲级联赛赞助商的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日期前21天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

  七、俱乐部(运动队)的其他比赛,不得与既定的五人制甲级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七条决定名次办法

  五人制甲级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五人制甲级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结束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全年度五人制甲级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全年度五人制甲级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全年度比赛红黄牌扣分少者(不包括纪律处罚),名次列前;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五章奖励与降级

  第八条奖励(联赛前三名奖金待定)

  一、联赛第一名获得冠军奖杯一座;

  二、联赛第一名的队,每人分别获得金牌一枚及证书;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及证书;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及证书;(每队30人)

  三、在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优胜队”奖;

  (一)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1分,红牌一次扣3分;

  (二)如情节恶劣,被裁判员红牌罚令出场的运动员并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进一步处罚,每人次扣5分;

  (三)全年度比赛结束后,总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优胜队”;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总分相等,比赛名次优者列前。

  四、在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教练员”、“最佳裁判员”、“最佳新人”和“最佳阵容”10人及“进步最快运动队”,并颁发奖杯或奖牌;

  五、在联赛中,设立优秀赛区奖(包括赛区组织、转播、宣传、观众等方面),获得联赛优秀赛区前三名给予奖励,具体数额:6、5、4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降级和升级

  一、当年五甲联赛名次最后四名的俱乐部(运动队)将在统一时间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进行复活赛。

  二、获得复活赛前两名的俱乐部(运动队),在符合五甲联赛相关准入资格标准后可参加次年度的五甲联赛,如未达到五甲联赛相关准入资格标准要求的,则不能够参加次年度的五甲联赛。

  三、获得复活赛后两名的俱乐部(运动队)将与2013-2014年度申请参加五甲联赛的俱乐部(运动队)及足协杯的若干队伍组建五人制足球二级赛会制联赛(暂设6-8支)。

  四、2013-2014年度拟设立五甲联赛升降级。

  第六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如果对《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理解有所出入时,以英文版为准。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参照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四、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共同签署的《联赛工作合约》。

  五、执行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五人制甲级联赛文件和根据五人制甲级联赛中出现的问题所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六、赛前联席会必须按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赛前联席会程序及要求》进行,该文件中的要求与本规程具同等效力。

  七、参赛运动员必须穿专业五人制比赛鞋。

  八、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为“世达”牌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并提供。

  九、一些具体规定:

  (一)五人制甲级联赛实行检查参赛证制度,每场比赛赛前联系会上,对所有可能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参赛证资格审查,没有参赛证和审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二)参赛球队赴客场比赛,参赛运动员不得少于10名。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填报首发上场运动员5名,替补7名;比赛中可同时上场的外籍球员(含亚洲籍球员)不得超过2名(含守门员);

  (三)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且必须指定一套为主场比赛服;

  (四)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到赛区。

  (五)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如果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装颜色有可能影响裁判员的判罚或电视转播效果,那么比赛服装颜色将予以更改。原则上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可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装上衣颜色。

  (六)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装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印在深色球衣上或之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为了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装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七)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号、不得临时贴号;

  (八)守门员可以穿长裤,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如果球队利用第5人替换了守门员,则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于本队守门员服装颜色相同并印有原号码。

  (九)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座席,官员5席、替补运动员9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1、只有俱乐部(运动队)正式报名的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运动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2、替补席上的替补队员必须穿着有明显区别于场上比赛队员的号码背心;

  3、比赛开始时,主队应当使用裁判员记时台左侧的替补席;

  4、管理好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5、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十)热身

  1、各队可以在比赛正式开始前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必须严格按照比赛倒计时程序时间要求进行);

  2、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6名球员在其替补席后面或比赛监督规定的空间之内进行无球热身;

  (十一)球队领队或主教练员必须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与主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席。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其他官员和教练员代为出席。

  (十二)在比赛开始前,如果任何一队少于3人则比赛不能开始。在比赛中,任何一队在场上队员人数少于3人(包括守门员),比赛将被终止,比赛结果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裁定;

  (十三)运动员如穿紧身中长内裤,必须与短裤的主色相同;

  (十四)运动员所用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护袜同色或透明;

  (十五)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在五人制甲级联赛的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积三次的,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自动停赛1场罚款500元;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罚款1000元;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罚款2000元;以此类推,加倍停赛与罚款。(罚款最高限官员不超过50000元、运动员不超过20000元)

  (十六)每场比赛的录像,赛区竞赛部门负责,原则上在赛后两小时内交给比赛监督或主裁判员。

  第十一条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参赛证》、或处在停赛期、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该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5: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5: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5: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5: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做出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二条对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因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一)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二)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报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三)对于中断的比赛,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重赛或补赛:

  (一)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二)比赛监督报告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三)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不可对本规程此条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比赛场馆

  一、五人制甲级联赛须在体育馆内进行,并必须符合《五人制甲级联赛体育场馆标准》的规定。

  二、比赛场馆内必须铺置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认定的足球比赛专用地板供比赛使用。

  第十四条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体育场馆的训练使用。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一次的赛前60分钟训练。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馆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它的训练场地。

  第十五条新闻

  一、有条件赛区(记者数量、赞助商要求等)可在赛前一天组织赛前新闻发布会,时间安排在主客队官方训练前45分钟开始。

  二、参赛双方的主教练和队长(或首发队员)必须参加赛前新闻发布会。

  三、有条件赛区(记者数量、赞助商要求等)比赛结束15分钟后,主场赛区须召开有参赛双方主教练参加的赛后新闻发布会。

  四、各赛区须为媒体设立一个混合采访区域,该区域在比赛结束15分钟后进入使用状态;主队/客队俱乐部(运动队)官员和教练员应在比赛结束后随时接受瞬间采访。

  五、各赛区必须配备1-2名以上专业记者参与赛事各项活动,并拍摄赛场各类照片及撰写比赛相关的新闻稿件和花絮。

  六、积极联系地方电视台对比赛进行转播,凡是对现场比赛给予转播的赛区将予以经费奖励。

  七、上述1-6条将作为评定优秀赛区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比赛监督和裁判员

  第十六条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选派。

  二、比赛监督代表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要求》进行工作,对比赛和赛区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裁判员

  一、裁判员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五人制甲级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八章联赛管理

  第十八条联赛委员会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全权负责五人制甲级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人、各赛区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三、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一名专职副主席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联赛期间的重大或紧急事务。

  四、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任命。秘书长负责处理联赛的日常事务。

  五、根据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职责,办公室设立如下部门:

  1、安保部:统一部署联赛安全保卫要求,负责证件的申办和管理,指导赛区安全保卫工作;

  2、竞赛部:制定联赛规程,编排和更改联赛日程,制定竞赛工作文件,接受报名,审查资格,组织竞赛,公布比赛成绩等;

  3、裁判部:负责与裁判委员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停赛名单;

  4、新闻部:管理联赛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采访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5、开发部:协调、落实联赛工作协议中的商务工作,指导和协助赛区商务开发工作;

  6、财务部:管理联赛财务工作,受理赛区委员会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赛区委员会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在各参赛俱乐部主场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在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在当地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牵头组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常务工作。

  三、赛区委员会建立安保、接待、竞赛、调研、新闻、开发、财务组,负责相应的赛区工作,确保赛区的安全秩序,确保赛区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和有序进行。

  第九章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条纪律委员会

  五人制甲级联赛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他视频材料等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诉讼委员会

  五人制甲级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章赛区接待

  第二十二条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20座以上空调大巴或中巴,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赛区承担。

  二、客队往返差旅及在赛区的食宿费用自理;客队可委托赛区落实酒店,也可以自己联系和安排,但必须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上述人员可赛前1天报到,赛后1天离开)。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

  四、以上费用由主场赛区支付。

  第二十四条其他人员接待

  因联赛工作需要,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记者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联赛经营

  一、杯名、广告经营

  各参赛俱乐部及赛区要严格执行《联赛工作合约》。除《联赛工作合约》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和部分赛场广告外,其他广告由主场会员协会与参赛俱乐部根据协议进行自主经营。

  二、门票经营

  联赛门票由主场会员协会、俱乐部或体育场按协议进行经营,其门票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三、电视转播

  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赛区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会员协会与参赛俱乐部根据协议向当地电视机构转让。与当地电视机构确认电视转播协议中,必须无偿负责向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电视转播机构提供电视信号。

  四、其他经营

  其他可以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和约束外,一律由主场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按协议进行经营。

  第二十六条联赛费用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承担的费用:

  1、依照《联赛工作合约》,将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广告收入,向参赛俱乐部及相关会员协会进行分配,每个主场赛区下拨25万元人民币,用于主场办赛和赴客场参赛的补贴。

  2、负责支付最佳赛区的奖励。

  3、负责支付闭幕式奖杯、奖牌等相关费用。

  二、主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承担的费用:

  1、体育场馆租金、赛场装点和安保及相关宣传、摄影等费用;

  2、依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负责联赛中比赛监督、裁判员、中国足协选派的记者的相关费用;

  3、客队在比赛期间训练、比赛、会议的交通使用、饮水及必要的服务保障等费用;

  4、赛区委员会组织工作费、工作津贴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其他和未尽事宜

  第二十七条所有参赛人员必须服从裁判员根据比赛情况作出的判决,不得对裁判员的判决提出申诉,裁判员的判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各赛区在每一主场赛前两天,应向联赛赞助商提供主席台请柬20张,免费工作票100张。(甲票70张,乙票30张)

  第二十九条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拥有本规程的解释权。

  第三十条未尽事宜,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确定。

推荐: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旱冰学习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