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文律师:
2月 25日,我和刘某等人共同参加球友自发组织的篮球对抗赛。比赛过程中抢球时,刘某将我撞倒造成我右脚骨折,共花医疗费两万多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我受伤后,刘某仅支付 1000元医疗费,当我向他提出赔偿要求时,刘某认为他不是故意,并赔偿。请问,我有权要求刘某赔偿我此次受伤的损失吗? 张先生张先生:
篮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本身具有对抗性及潜在的人身性。你和刘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自愿参加具有激烈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意识到对抗性运动中发生人身损伤的可能。此类竞技性比赛中存在抢夺、进攻的基本运动行为,球员之间发生一定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犯规、故意冲撞,应认定为比赛参与者对后果均无,无须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刘某将你碰倒造成你脚部受伤,如果没有证明刘某存在恶意犯规或故意行为,那么,刘某不应对你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据此,我们认为,在你和刘某均无的情况下,考虑该事故对你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你可要求刘某对你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律师再次提醒:竞技比赛本身包含风险,应做好赛前准备并遵守比赛规则,降低赛事风险。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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